“贴条险”是打着保险旗号的“李鬼”
发布时间:2024-11-11 人气:
人健财险五谷丰登产险太保产险近日,一项手机APP发售的“张贴条险”服务引起了消费者热议,有消费者因此指出:“我违章被贴条了,由保险买单,真为好啊。”然而,在保险监管部门显然,“张贴条险”只是旗号保险旗号的“李鬼”,与保险并不沾边。“请求广大消费者切勿擦亮双眼,防止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保监会将对涉及情况不作更进一步调查,及时发布调查结果。”3月30日,保监会再度就市场热议的“张贴条险”表明态度,保监会涉及部门负责人称之为,“张贴条险”不仅不属于保险的概念范畴,而且也非保险公司的经营不道德。
上述负责人称之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之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约誓约,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约誓约的有可能再次发生的事故因其再次发生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分担赔偿金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丧生、残疾、疾病或者超过合约誓约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分担保险费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不道德。”由此可见,“张贴条险”并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意味着是利用保险的外衣展开商业宣传。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的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同时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施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的研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该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时,应该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该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然而根据保监会目前掌控的情况,“张贴条险”的经营主体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保险的精神实质是风险管理,具备“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专门从事保险活动必需遵从法律、行政法规,认同社会公德,不得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换句话说,所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损失皆不属于保险确保范畴。在上述负责人显然,“张贴条险”实质上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是一种不当的服务形式,也是一种不当的营销方式,与保险精神相符。“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大大发展,各种手机APP应运而生,在给消费者带给便捷的同时,也有可能潜在极大风险。请求广大消费者切勿警觉"张贴条险"以下风险:一是"张贴条险"并非保险,同时违反社会公序良谓,不不受《保险法》等涉及法律法规维护;二是出售"张贴条险"必须消费者获取手机号码、车牌、车主等信息,不存在较小的个人信息泄漏风险;三是"张贴条险"概念模糊不清,不易误导消费者,消费纠纷隐患多,消费维权可玩性大。
”上述负责人如是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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