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4-01-25 人气:
本报讯 (记者 张清)日前,本市公布《关于解决问题因个人原因倒数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确保问题的通报》,即日起至明年年底,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在本市个人缴付窗口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使用补缴养老保险费。适用范围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不含)以上或女50周岁(不含)以上,具备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月任用或招生申请,因个人原因倒数工龄中断且并未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全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付窗口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重复使用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缴付超龄人员不应自申请人参保之月起向前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付年限不得多于15年(即180个月),补缴时间最先不多达1998年1月。历年调补缴付标准及列于个人账户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办理程序超龄人员不应向本人副本机构明确提出参保调补缴付和缴老年人生活补助金申请人,并填上《倒数工龄中断超龄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经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证实后,到档案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调补缴付申请。
待遇计发超龄人员参保调补缴付申请办理完后,不应及时向本人副本机构明确提出卸任申请人,由副本机构向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卸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卸任核准次月起派发养老金并缴老年人生活补助金。超龄人员以实际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缴付年限,卸任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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